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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收取公路汽车客货运输燃油附加费问题的复函

价费字[1992]211号颁布时间:1992-05-07

     1992年5月7日 价费字[1992]211号 交通部:   你部交函运[1992]111号《关于要求收取公路汽车客货运输燃油附加费 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去年燃油调价和今年燃油“平转高”对公路汽车客货运输影响较大,尤其是已经 出现亏损的货物运输又增加新的亏损。按现行规定,公路汽车客货运价管理权限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调价或收取燃油附加费由各省、市分散决策。   各省、市在安排公路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路汽车客运运价原则上不得提高。对已采取保平价油供应政策的城市公共 汽车票价也不得提高。   2.调整公路汽车货物运价,必须控制在物价总水平上升幅度计划目标之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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