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0-17

     2001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   针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存在的调价滞后期长、方法过于直接透明、与国内市 场供求不一致,以及价格变动频繁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 办法做进一步完善,并相应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在坚持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前提 下,国内石油价格的确定既要反映国内市场消费结构和供求情况变化,又要能够促使 炼化企业不断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 二是要体现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微观放活的要求。三是要减少价格波动,为国民经济 的稳定运行创造条件。四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要适 应加入WTO后市场逐步开放的要求。   二、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具体措施   根据上述原则,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作以下改进。   (一)将国内汽、柴油价格与新加坡市场单一挂钩改为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 三地市场价格挂钩。以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汽、柴油离岸价格为基础,计 算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汽油、柴油出厂环节的接轨价格。   (二)当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市场汽、柴油月加权平均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 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三)根据国内市场消费结构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按接轨原则确定的调价总额 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对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四)汽、柴油零售价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零售中准价; 具体零售价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 为上下8%。供铁路、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 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参照当时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五)设定国内成品油涨(降)价区间,稳定成品油价格。即:当国际原油价格 高于一定水平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由国内炼化企业消化部分原油涨价因素,成 品油价格适当少提;当国际原油价格低于一定水平时,考虑国内石油企业面临的压力, 成品油价格适当少降。   (六)为减少政府定价,赋予企业更多的定价自主权,除军队用油外,放开灯用 煤油、化工轻油和燃料用重油价格;化肥用重油按照与汽油0.35--0.45的比价区间, 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运用现行油价机制,在上下8%的浮动权限范围内, 根据国际油价变化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成品油具体零售价格,避免产生国 内油价与国际油价走势相背的情况。当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急剧变化时,国家计委依 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八)国内原油价格调整机制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三、成品油价格水平的安排 意见   按新的接轨办法,对成品油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 (标准品)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20元,即汽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530元调整 为2780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480元调整为25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 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每吨由2490元 调整为251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620元调整为1800元。供铁路、交通等部 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8%的幅度内 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各省(区、市)或中 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 根据各地市场实际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安排。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 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 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50元调整为265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 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每吨由2600元调整至2860元。其他非标准品 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 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零售 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做好完善石油价格接轨机制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 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 处。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用好定价自主权,根据 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和国内供求情况的变化合理确定成品油具体零售价格。同时,石油、 石化集团公司要加强价格自律,共同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责任。以上自2001年 10月17日起执行。 附表:一、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二、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附表一: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290       2955     天津市            3290       2955     河北省            3290       2955     山西省            3355       3010     辽宁省            3290       2955     吉林省            3290       2955    黑龙江省            3290       2955     上海市            3305       2960     山东省            3300       2965     河南省            3310       2975     海南省            3425       3080     广东省            3365       3020  其中:深圳市            3585       3180   广西自治区            3425       3080   宁夏自治区            3295       2955     甘肃省            3275       2975   新疆自治区            3085       28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305       2970     南京市            3275       2945     杭州市            3305       2970     合肥市            3310       2975     福州市            3340       3000     南昌市            3310       2975     武汉市            3275       2940     长沙市            3305       2990     成都市            3495       3175     重庆市            3480       3140     贵阳市            3455       3105     昆明市            3485       3135     西安市            3275       2965     西宁市            3245       2985 附表二: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单位:元/吨)                       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2580 2号喷气燃料                 2580 3号喷气燃料                 2650 4号喷气燃料                 2540 大比重喷气燃料                2880 高闪点喷气燃料                2770 海军多用途燃料                2700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