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控办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1991)控购字第25号颁布时间:1991-02-11
1991年2月11日 (1991)控购字第25号
根据当前商品生产、销售情况,价格变动和社会集团消费动向,经和有关主管部
门协商并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目前实行的三十二种专项控制商品品目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附后)。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取消对布匹及其制品、针织品(套价在100元以上的除外)、书写印刷纸、
吸尘器、洗衣机五种商品的专项控制,纳入指标管理。
二、将微型电子计算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办公用印刷系统以及单价
在100元以上的皮革及其制品四种(类)商品,纳入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目录,单位购
买时需办理专控商品报批手续。
三、对原规定中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起点价格过低和没有审批起点价的,作如
下调整:
(一)家具的审批起点价从100元以上提高到300元以上:
(二)大型和高级乐器的审批起点价从500元以上提高到800元以上;
(三)各种音响设备审批起点价定为300元以上;
(四)照相机和放大机审批起点价定为300元以上;
(五)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审批起点价定为100元以上;
四、对原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名称及目录排列次序作适当归类调整,如录音机和
多用机改为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卡拉OK机及音
箱等);录像机改为各种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摄影机、编辑机
等);沙发、沙发床归并一类等。
五、各级控购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及时作好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调整
工作,并要利用各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集团单位广泛宣传,特别要说明这次是根
据实际情况作的必要的调整,不意味着控购力度上的宽严问题,以免造成误解。各有
关部门与控购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控制商品管理工作。单位购买专项
控制商品,供货部门迎须凭控购机关签发的准购证供应,银行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财
会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和报销,车辆管理部门凭准购证核发车辆牌照,邮电管理部
门凭准购证办理登记和放号手续。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不经审批擅自购买、销售专项控制商品的单位和部门,按
违反控购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报表要求及格式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现
行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控制商品目录
一、交通工具类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
3.摩托车(包括用油和电动的各种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二、家具设备类
4.家具(指单价在3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作的各种家具)
5.沙发及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6.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地毯及挂毯、壁毯等)
7.钟表(指单价在50元以上)
8.灯具(指单价在100元以上)
三、电器用品类。
9.彩色电视机
10.电冰箱、电冰柜(指300立升以下)
11.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摄影机、编辑机等)
12.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改善室内质量的各种设备,包括
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
13.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指单价在100元以上)
四、现代化办公用品类
14.复印机
15.电子打字机(不包括手动机械打字机)
16.电传机
17.微型电子计算机
18.办公用印刷系统(指909桌面印刷系统、激光照拍机、数码速印机、制版机、
制版油印一体机等)
五、文体用品类
19.大型或高级乐器(指单价在800元以上)
20.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卡拉OK机及音箱
等,单价在300元以上)
21.照相机和放大机(单价在300元以上)
六、高档通讯设备类
22.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七、呢绒、毛料、丝绸、皮革及其制品
23.毛毯(包括混纺和纯化纤毛毯)
24.呢绒、毛料、丝绸及其制品
25.皮革及其制品(单价在100元以上)
26.套价在100元以上的针织品
27.羽绒服和风雨衣(不包括胶注风雨衣)
八、名烟、名酒类
28.国产13种名牌烟和进口烟
29.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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