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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计价费[1998]218号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1月1日 计价费[1998]218号   现行《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1992年发布的,执 行五年多来,对于充分节约和有效利用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 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 前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重新规范和加以完善。为此,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制订了《无线 电管理收费规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附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 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 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   第四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收 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 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 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二)除上述(一)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委托地方或其他部门和单 位收取频率占用费。被委托单位收取的费用须全额上交,委托机构可按2‰的比例代 收手续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 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第七条 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依照本规定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 收费标准表》执行。有关无线电新业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无线电频谱开发使用政策 另行颁布。   第八条 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注册登记费每证15元,国家无 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注册登记费提取每证5元,用于统一印制无线电台执照 以及运输费用等。   第九条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国家拨款的单位免收 设备检测费。设备检测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下列电台免收频率占用率:   (一)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二)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   (三)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 务电台;   (四)防火、防讯、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 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五)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   (六)业余无线电台;   (七)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   上述部门和单位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 用费。   第十一条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 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50%。   第十二条 对涉外电台按下列办法征收费用:   (一)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本着对 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二)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经批准设置使用的电台,按国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 用;   (三)边境过往电台的费用可由有关省按对等原则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财务隶属关系,于每 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无线电管理收费收取情况向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厅(局)报告,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并接受其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应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 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 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   第十五条 无线电收费管理机构应严格按本规定收费,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并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擅自 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价格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财政部门 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和办法, 一律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序?号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备 注   1 蜂窝公众通信   基站 100万元/每网每兆赫(全国网)?50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区域网) 由国家 计委统一收取手机 50元/每台 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   2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1万元/ 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委 收取   3 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20万元/ 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 委收取   4 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由省级无委收取   5 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1万元/每套节 目(地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广播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5000 元/每套节目(省级台)?500元/每套 节目(地级台)?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中央 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由省级无委收取。   6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2000元/每艘?1000元/每艘?100元/每艘   7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2.旋翼飞机 ? ?3000元/每架?2000元/每架?1000元/每架 500 元/每架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8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 台(含无中心电台) ? ?1000元/每频点?100元/每台 9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 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20 元/每站每兆赫(发射)?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10 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 射) 11 空间电台 500元/每兆赫(发射)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取。 附件: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5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合理有 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现就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线电台(站)使用注册登记费标准。注册登记费由每证10元调整为15元。 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中提取5元,用于统一印制无线电台执照以及运 输费用等开支。注册登记费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交纳。无线 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 单位办理。   二、重新核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具体为:   (一)蜂窝式移动公众通信网年收费标准:全国网基站每网每兆赫100万元,跨省 区域网每网每兆赫50万元,基站费用由设台单位缴纳。手机每台50元,由经营单位向 用户统一收缴。   (二)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为每频点5万元;在全 省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1万元;在省辖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2000元。   (三)无线寻呼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200万元;在全省范 围使用的为每频点20万元,在省辖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4万元,在县范围使用的每 频点2万元。上述由省内收取的三项分两年实施,即1998年减半收取,从1999年起全 额收取;小功率(小于3瓦)寻呼系统在单位内部使用的每频点2000元。   (四)无绳电话系统年收费标准为每基站150元。   (五)电视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0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万元 (1998年按2.5万元收取,从1999年起按5万元收取);市级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县 (市)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有自办节目的差转台为每台1000元。   广播电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市 级台为每套节目500元;县级台每套节目100元;外语教学台为每套节目50元。   电视台、广播电台的频率占用费由电视台、广播电台按管辖关系向国家、省、市 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   (六)船舶电台(含制式、非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 1600总吨(含)以上的船舶为 每艘 2000元; 1600总吨以下至 600总吨的船舶为每艘 1000元; 600总吨以下至 2 00总吨的船舶为每艘 500元; 200总吨以下船舶为每艘 200元。   功率大于或等于20马力的渔船为每艘100元。小于20马力的渔船,制式电台免收 频率占用费,非制式电台为每艘50元。   (七)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27吨以上的固定翼飞机电台为每架300 0元,5.7吨至27吨为每架2000元,5.7吨(含)以下为每架1000元,旋翼式飞机为每架 500元。以上重量为最大起飞重量。   (八)上述7项以外的1000MHz以下无线电台的年收费标准: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为每频点1000元,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遥控遥测等数据终端电台)为每台100元; 短波电台为每台1000元。   (九)微波站年收费标准:工作频率10GHz以下的为每站每兆赫40元,工作频率10 GHz以上的为每站每兆赫20元,按实际指配的带宽计费。有线电视传播(MMDS)为每站 每兆赫600元。   (十)地球站年收费标准为每站每兆赫250元(不足1兆赫按1兆赫收取),用户需提 供带宽。   (十一)空间电台(卫星)年收费标准为每兆赫500元。   上述频率占用费按附件表中规定分别由国家、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 托的市无线电管理处和有关单位收取。微波站、地球站、空间站(卫星)只接收不发射 的,不缴纳频率占用费。   三、对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 安(不含企事业单位内保网)、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 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 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 播电台、电视台、业余无线电台和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但上述 免收频率占用费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足额频率 占用费。   四、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取上述费用时,要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先缴入同级财政专 户后再纳入预算管理。   五、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 知为准。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台(网)种类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1 蜂窝公众?通信基站 100万元/每网每兆赫(全国网)50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 区域网)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手机 50元/每台 *?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1万元/ 每频点(全省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委收取 2000元/每频点(市范围使用)   3 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20万元 /每频点(全省范围使用)4万元/每频点(市范围使用)?2万元/每频点(县范围使用) * ?1998年减半收取?1999年起按全额收取2000元/每频点(功率<3W在单位内部使用)   4 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5 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1万元/每套 节目(市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1000元/每台(有自办节目差转台)广播 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市级 台)?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外语教学台每套节目50元。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省级电台、电视台由省级无委收取。 市和县级电台、电视台由市无管机构收取。省级电视台1998年按每套2.5万元收取, 1999年起全额收取。   6 船舶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1600至600总吨位的船舶?600至200总吨 位的船舶?200总吨位以下船舶?功率≥20马力的渔船?功率<20马力的渔船?非制 式电台 ?2000元/每艘?1000元/每艘?500元/每艘?200元/每艘?100元/每艘50元 /每艘   7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2.旋翼飞机 ? 3000元/每架?2000元/每架?1000元/每架?500元 /每架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8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短波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和数据? 终端电台) ? ?1000元/每频点?1000元/每台?100 元/每台   9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0 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11 空间电台 500元/每兆赫(发射)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BG)F〗   备注栏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及委托管理权限,由省、市无线 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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