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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799号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1月1日 计价费[1998]799号   公安部《关于制订赴港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 [1998]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公安机关办理赴港签注的收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 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 0元。   公安机关收取签注费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 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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