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
计投资[1991]1969号颁布时间:1991-12-04
1991年12月4日 计投资[1991]1969号
80年代初,国家计委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中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要
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编报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对利用外资项目则要求编报和审批可行性
研究报告。由于两者的内容和作用基本相同,又属同一程序中的工作,在实际使用时
这两个名称常常被混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经研究决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
将现行国内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称为可行性
研究报告,取消设计任务书的名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所有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以后,
并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一律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程序、
要求和审批权限与以前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
二、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与以前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相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国内投资项目已经报送设计任务尚未审批的审批单位,一律以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名称批复;尚未上报的,一律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四、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不影响建设程序
中的各项工作。原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由部门、地方先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再行编制
设计任务书的工作仍继续进行,只需将向审批部门报送的设计任务书名称,改为可行
性研究报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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