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计基[1979]725号颁布时间:1979-12-26
1979年12月26日 计基[1979]725号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
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
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
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
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水产:容纳渔轮五十艘以上(含五十艘,下同)的渔业基地;
冷藏并制冰能力各五千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一万吨以上)。
公路:长度一千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一百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港口。
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五百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
长度在一千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三万平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一亿五千万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三千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七百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城建:日供水十一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三十万立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
液化石油气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
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八百万元以上,调整为一千
万元以上;
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的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
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五百万元以上,调整
为一千万元以上;
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三千万元以上。
(三)明确一部分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的建设:
这类建设,多属地区性的一般建筑工程,建成后产、供、销平衡问题不多,协作
关系比较简单,可以通过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投资、材料等指标来综合平衡、控制规模
和安排建设,在国家统一下达的基建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主要有:
(1)由基建投资兴办的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
等,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进行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渠配套工程者,列入
基建计划,除国家指定者外,不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浚滩工程,可按
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的投资和其他建设条件可能,分年实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
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列
入国家基建计划;原有事业单位的改、扩建工程,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项建
设条件的可能,分年安排建设,缺什么,补什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除国家指定
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有大型科研装置的工程除外);
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国家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近期建设规模,而不是
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这类民用建筑,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
按分期规模来划分大中小型;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应
当结合市容整顿,城市维护与改造,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分期、分段建设,不
作为大中型项目;
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均由
有关部门和省、市、区通过国家计划安排的年度投资,分配的建筑材料,开工和竣工
的建筑面积等项指标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认真审定,加强计划管理,不作为大中
型项目;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由各地从实际需要与可能
出发,分期分批进行,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厂矿企业的农副业
基地建设),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但如果其中安排有工业企业项目时,这个工业项目
本身,应按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
(四)明确一部分单独审批、单独下达、单独考核的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
划中,不列入大中型项目。
必须建设的楼堂馆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单独报批。
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
科教馆等,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协议、合同的建设内容、规模、进度等,编制
建设计划,专项安排,专项下达,专项考核。
(五)原有企业改、扩建中几个界限划分问题:
(1)凡是利用更新改造资金,按规定内容安排的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措
施工程,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2)凡是利用基建投资安排的老企业扩建工程,只要扩建部分达到或超过同类
工业项目大中型标准的,按大中型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不包括改、扩建前已经形成的
能力或完成的投资),小型项目分别列入部门或地方基建计划。从1980年起,在
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再单列基本建设大中型措施项目。
(六)凡是本通知中没有补充、修订和调整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一律仍按国
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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