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计建设[1996]1154号颁布时间:1996-06-17

     1996年6月17日 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 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又 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 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 排投产项目、国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的投资 计划。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 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 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对,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 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 [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 (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二、凡计划1996年投产的大中型项目,各部门、地方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 项目的调整概算书和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定,其余项目在1997年6月底前报国 家计委核定。 三、今后新上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由中央安排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中央安排部分)的, 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进行审 查,报国家计委核定;全部由地方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筹投资的,其初步设计及概 算(含概算调整)由各地计委(计经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批,报国家计委 备案。 四、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批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 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控 制工程造价。 五、在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铺底流 动资金分别列出。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 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价差预备费、汇 率变动部分。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动态投资部分的投资价 格指数按6%计算。建设期利息、汇率、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 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需要量的30%计算。 今后,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静态投资一律不再进行调整。 六、凡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各部门、地方在审查项目的概算(调整概算)时, 必须邀请有关银行参加,充分听取银行的意见。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 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审计机关对此要加强 审计监督。 八、今后各部门发布新的基本建设标准、定额、费率以及取费科目的文件,在发 布之前必须会签国家计委; 各地方发布的上述文件,必须经各地计委(计经委)审批或会签,否则,不能作 为编制和调整概算的依据,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时,也不予承认。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未按本通知执行的新上项目,国家将不批准开 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