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

颁布时间:1983-07-19

     1983年7月19日 工程建设概、预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改进概预算工作,对正确确定 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项目投资,推行经济合同制,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 阶段必须编制预算。采用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还必须编制修正总概算。对于 技术简单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就做施工图设计的,必须编制施工预算。 二、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拨 款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签订建设安装工程合 同,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实行招标的工程,预 算是工程价款的标底。 三、建设项目的总概、预算,应包括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建设 费用。其投资构成为: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 费用。 概、预算文件应包括:概、预算编制说明包括投资效益分析,建设项目总概、预 算,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单位工程概、预算,其他工程和费用概、预算。概算文 件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表,预算文件还应包括钢材明细汇总表及补充 单位估价表。 四、设计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和参加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其投资估算的编制工作, 应由概预算人员(以下统称技术经济人员)负责进行,并与其他专业设计人员配合, 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评价工作。 五、概、预算的编制工作,均由设计单位负责。必要时,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可 邀请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参加。 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指定的主体设计单位, 应负责统一概、预算编制原则等有关事项并汇总概、预算。其他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好 所承担设计的工程概、预算。 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编制概、预算所必须的有关资料。 六、设计人员应加强经济观念。初步设计应参照设计任务书及其估算进行;施工 图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范围之内。在不同的设计阶段要提出足够深 度的设计技术资料,以满足编制概、预算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应列出钢材明细表。 技术经济人员应与其他专业的设计人员共同做好设计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 选出最合理的方案。要及时了解设计内容,掌握设计变更情况及其对造价的增减影响, 并提出合理使用投资的建议,以发挥技术经济人员在设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的图纸及说明,以及现行的预 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材料、构配件预算价格,各项费用 标准等进行编制。 设备购置概、预算,其设备单价应按照设备清单和现行的设备原价及运杂费率进 行编制。 其他工程和费用概、预算,应按照现行有关费用定额或指标进行编制。 八、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概、预算的准确性,保证概、预算的质量。要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对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 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作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正确选用定额、 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同时,要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指数,考虑建设 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做到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 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九、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件。主管单位在报批设计时,必须同时报批概 算。设计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向审批机关反映概算编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设计文件审批办法,不断提高审查水平,在审批设计的 同时,认真审批概算,不得下放审批权限。 十、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建设银行分批或集中进行。一些地区设有预算审定专门机关的,由专门机 关组织审定。预算审定的时间,从设计单位交付预算文件之日起算,一般不得超过3 0天。设计单位除交付预算文件外,还应对工程量计算底稿进行清理,以备审查时使 用。 在审定预算时,各有关单位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及时审查定案。预算审定后, 由设计单位按照审定的意见,对原预算作补充、修改后,由建设单位分送各有关单位。 十一、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如单 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调剂有困 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 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十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审定后,在总概算的控制范围内,按照规定允许 作量差、价差调整的部分,其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预 算增减,应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属设计变更的其他原因引起的预算增减,应经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同意,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调整预算的依据,并抄送设计单位一份。 工程竣工验收后,设计单位应了解和掌握竣工决算资料,以不断总结经验,提高 概、预算的质量。 十三、计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建设工期定额,编制建设项目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单项工程的投资和建设项目总投资。凡固定资产投 资累计完成额已超过总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提出需要 追加投资的理由,并经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后,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 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批准后,方能追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十四、建设单位必须对概、预算设计和概、预算的执行全面负责。根据批准的总 概、预算合理使用投资,切实搞好工程造价的管理,按照设计和概、预算安排工程项 目,不得任意提高工程标准,增加工程内容;按照主要材料表申请材料指标;按照设 备清单进行订货;按照其他工程和费用概、预算合理开支各项费用,按照本规定要求 做好施工图预算的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工程决算资料应抄送设计单位一份。 十五、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固预算,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编制施工预算,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依据,以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 十六、建设银行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在年 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投资额范围内控制拨款和贷款。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概、预 算。建设项目的投资突破总概算时,在未经批准追加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对 其超出部分不得拨款。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拨款,建设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单位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 预支和结算。 十七、在预算审定概、预算执行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有关单位发生纠 纷时,首先应从全局出发,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争议双方属于同一个部门 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可向各级主管基建的综合部 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凡属于违反经济合同的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及有关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八、为适应概、预算工作发展的要求,需迅速充实和培养技术经济人员。国务 院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就商请有关教育部门,选择有关大专院校和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设置工程建设技术经济专业;同时也应积极办好培训班,培养概预 算工作专门人才。设计单位对有实践经验的技术经济人员要尽快调回经济工作岗位; 根据1981年国家建委、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概算、预算人员执行工程技术干 部技术职称的通知》,继续做好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设计单位从事概预算工作的人员配备,一般应为设计人员总数的10%。 十九、国务院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必须把提高基本 建设经济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领导,管好用好基 本建设投资。要尽快健全概、预算工作和定额等管理机构及研究机构,搞好概、预算 以及定额、费用标准、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的管理和研究工作。 二十、国务院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 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过去有关规定与 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