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综合[2000]509号颁布时间:2000-07-10
2000年7月10日 计办综合[2000]50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
有关企业: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军队、武警、政法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移交地方、
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
脱钩的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有关计划业务
方面的联系渠道,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职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工作规则》,依据国家计委职能,现就移交企业和
脱钩企业有关计划业务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中央企业工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有关计划业务方面的文
件、报告。
二、交由地方管理的企业,有关计划业务方面的事宜,由所在地省级计划主管部
门归口管理,其计划纳入省级计划一并上报或下达。
三、并入中央企业工委直接管理的企业,有关计划业务方面的文件须通过其母公
司并以其母公司的名义向我委报送。
四、交由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由负责管理该企业的社会团体负责其计划
的上报或下达。
五、中央政法机关保留管理的企业,按《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
(中办发[1999]17号)执行,仍由其主管部六向我委报送有关文件。
六、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原为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仍按原渠道与我委联系业
务。
七、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可自行审批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外
商直接投资项目)。
以上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