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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外资[2000]638号颁布时间:2000-05-30

     2000年5月30日 计外资[20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国家政策 性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利用国际金 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提高利用国外贷款水平,我委制 定了《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 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 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原有的管理办法有些 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8]6号文件精神,根据机构改革 后国务院赋予国家计委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 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工作重点切实转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 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利用国外贷款水平,保证主权外债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主要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 发展基金会等贷款(含联合融资、与贷款项目相关联的全球环境基金等赠款)、日本政 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元贷款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其他国家政府(混合)贷款, 由我国政府向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机构)统一筹借,形成国家主权外债;是国 家可直接掌握和调控的资源,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及有关政策合理有 效使用。 (二)根据中央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今后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 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是: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保证债务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原 则上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主要投向农业、水利、林业及生态、交通、能源、环保以 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坚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并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 安排西部地区项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着力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充分 考虑项目的承受和配套能力,注意量力而行。 (四)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对外,分工协作,明确责任,高效管理"的原则,建立 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借用还管理机制,确保主权外债安全。 二、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总量、结构及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发展计划部门研究编制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利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提出利用贷款的方针政策、贷款总规模和投资结 构及有关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单位)和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提 出的贷款申请,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国家利用外资方针政 策,根据不同贷款来源的特点,经综合平衡后,分别制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 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其中,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政府贷款备选项目 的规划,经商财政部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是地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的归 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统一负责贷款备选项目的筛选 及申报工作。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贷款规划工作,努力提高申报的贷款项目质量。 需地方财政承担偿债责任或提供担保的项目,地方发展计划部门需商同级财政部门 同意后上报或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四)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向国家计委提出或牵头 提出贷款项目申请。如贷款债务需由地方承担的,则需经地方发展计划和财政部门同 意后方可上报。 (五)所有贷款项目均须列入相关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 后,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对外提出,开展工作。对未经国家计委列入贷款规划的项目, 各地方、部门在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政府贷款机构)联系、交往中,一律不得 做出承诺。 (六)国家计委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计划部门研究分析国内外新情况, 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着力优化贷款结构,努力提高贷款项目和整体规划质量。 三、加强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管理,努力提高贷款项目质量 (一)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直接关系到贷款项目的质量和项目的顺利进行,必 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 集团公司在接到国家计委下达的有关贷款规划的通知后,应积极会同项目单位抓紧开 展利用贷款的有关准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和 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 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对外贷款协议(或合同)的谈判、签 约,如有特殊情况,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对外签约的项目,必须报经国家 计委同意或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能进行,但所签协议(合同)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后方可生效。 由金融机构负责转贷的项目,转贷金融机构应根据由其转贷的贷款项目的前期准 备工作进度,及早开展项目的评估工作;国家计委在审批此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需有转贷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贷意见。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达到相应深度,做好 建设方案的论证,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明确贷款偿还方案和偿还责任。 国家计委负责进行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和地方的协调,做好重大项目的可 行性论证。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项目利用外资方案的审批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 包括利用外资方案,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审批。利用外资 方案的重点是做好贷款采购清单和贷款偿还方案,要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不得将 贷款用于采购项目外的货物或非生产性货物(如小轿车等)。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需 单独报批利用外资方案: 1.对于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的打捆项目(对外为一个项目,对内由若 干个子项目组成),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贷款规划后,由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一榄子项目建议书或总体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其子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现行规定办理,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总体利用外资方案,由地 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报国家计委审批。 2.对于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用内资建设转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 款的项目,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如建设方案与原批准可行性研 究报告没有变化的,需编制利用外资方案,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参与利用国际 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等重要项目的有关对外磋商(包括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调 查评估)活动,做好项目的贷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大问题的把关工作;及时协调项 目准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家计委通报有关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内外程序的衔接,坚持以国内建设程序为主的原则。 在对外工作中,应以国家批准的贷款规划、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如出现国外贷款 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贷款规模等的评估意见与我方有较大差距的,应及时报告国 家计委;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备忘录。项目单位应及时将与外方会谈的 主要内容和外方提交的评估备忘录报送国家计委。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对外磋 商、谈判。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贷款金额、建设内容等有出入的,应报经国家计委 复审同意后再对外承诺、签约;必要时,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六)对已列入贷款规划、且对外工作已进行相当深度的项目,如无特殊理由,原 则上不得再调整贷款渠道;确需调整的,需报国家计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法 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和建成后运营管理。对于地方打捆项 目,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项目执行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的对外联络、组织 协调和具体执行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各子项目业主单位的作用。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动协调、解决执行 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和健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项目单位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有资格的采购代理公司。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项目,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标书,不 得擅自变更采购内容,严禁将贷款挪作它用。若确有需要调整采购内容,需按程序向 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要严格遵循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 关法规、政策及国外贷款机构采购指南,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要认真 贯彻促进国内制造产业发展的方针,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档次、规格在满足项目需 要的前提下,其标书编制及招标过程中应尽可能为国内产品中标创造条件,努力提高 国内企业中标率。国家计委参与协调招标采购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国务院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货物关税优惠的有 关规定,需由国家计委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相关贷款项目确认书。 项目单位到国家计委办理有关贷款确认书时,需有地方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按 项目隶属关系)出具的正式文件。 (四)加强贷款项目余款使用管理。当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准 的贷款使用内容完成采购后出现余款时,如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需要继续 使用剩余贷款,应编制项目余款使用方案,按隶属关系由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程质量和贷款使用管理。严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的有关要求,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项制度。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 贷款的重大项目,国家计委将纳入稽察特派员检查制度,强化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违反程序、擅自改变贷款采购内容或挪用资金等重大问题及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国家计委将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采取暂停贷款支付或暂停审批该地方、该行业的贷款项目等措施,直至违规得到 纠正。 (六)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限额以上项目建成后原则上一年内,各项目单位或由 项目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向国家计委提交项目后评价报 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可结合国外贷款机构的要 求进行。 (七)建立项目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每半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 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限上项目需报送国家计委。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委 有关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组织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填报数据。 五、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 (一)主权外债的偿还直接关系到国家对外信誉,必须加强和完善其债务管理。要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转贷机制,规范担保行为。各转贷机 构应根据国家确定的转贷原则及时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地方 发展计划部门应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转贷工作。 (二)各转贷机构要加强和规范项目的转贷及债务管理,主动给项目单位提供必要 的金融服务;定期(每半年)向国家计委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包括分项目的贷款支付及 偿还情况。 (三)加强地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管理。地方发展计划部门 应根据国家全口径外债管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 政府贷款的外债管理工作。要建立以主权外债逾期率(拖欠主权外债本息总额/主权 外债余额)为主的地方主权外债风险监测考核指标体系。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于每年 年底向国家计委报送主权外债逾期率等考核数据。地方主权外债逾期率将作为国家计 委安排、审批新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日的重要依据。对逾期率超过一定 比例的地方,国家计委将暂停审批该地方新的利用国外贷款项目。 (四)为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要求,有效发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的效益和作用,国家允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让经营权和进 行所有权结构调整,包括运用与外商合资、合作、兼并、股票海外上市等方式,盘活 资产存量和改善经营机制。经营权转让和所有权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 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在建贷款项目或尚未全部偿还主权外债的项目,在进行 经营权转让和所有权结构调整时,必须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认可, 同时,还需事先向有关国外贷款机构通报。严禁各种形式的逃废主权外债的行为。 (五)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外汇管理。贷款签约后,项目单位 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有关贷款的结售汇及具体外债登记等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国家计委发布的有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 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转贷金融 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力合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把我国利用国际 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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