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防科工委 外经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9-09-10

     1999年9月10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造船行业贯彻中央提出的“中国的船舶要打入国际市场”的 战略方针,在造船能力、技术水平和出口船舶等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全国民用船 舶建造能力已达400万载重吨。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船舶制造业不景 气,世界造船能力普遍过剩,我国主要船厂也面临开工不足的困难。在这种形势下, 我国沿海沿江部分地区仍在建设大型造修船基础设施。这些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生产能 力短期内难以具备国际竞争力,如果转向国内市场,势必要与国内已有生产能力形成 过度竞争。为防止这种重复建设的现象蔓延,促进我国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 下意见:   一、“九五”后两年,不分建设性质(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不分资金来源 (内资或外商投资),不分限上限下,各地区、各部门一律暂停审批干船坞、浮船坞、 船台以及舾装、修船码头等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十五”期间,根据国家发展 规划和国际船舶市场需求状况,对确有国际竞争力的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 防科工委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利用现有造修船基础设施,为扩大品种、提高质量和增强产品竞争力而进行 的造修船工艺装备改、扩建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大中 型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审查意见,属于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权限的,由国 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报请国 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 案。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审批造修船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时,应要求申请贷款方出具 国家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凡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一律不 予贷款。?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自1995年以来审批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造修 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来源情况,于1999年12月底前报送国防科工委。国 防科工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对这些项目进行复审。对未按国家规 定审批的项目,需经上述四部委重新核准。未经核准的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一律不予 贷款,海关不予放行进口设备与材料。凡不上报的,一经查实即予以通报并撤销项目。 ? 五、国防科工委作为船舶行业的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全国造修船业的中长期发 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以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