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 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8-15
2000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国内商品与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出
现了一些滥用市场价格竞争和限制市场价格竞争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今年以来,这些现象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一些经营者以降价促销为名搞低价倾销或
搞价格欺诈,或者以反低价倾销为名进行价格串通,商定最低限价,结成价格同盟,
限制合理的价格竞争,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
调整和企业结构的重组与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依
法办事,确保公平竞争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
频繁出现的违反价格竞争规则的现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密切关注,深入开展
调查研究,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和严厉禁止。
(一)严格禁止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的行为
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采取相互串通、订立协议、建立联
盟等方式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以及个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非法干
预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为。这些行为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使
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妨碍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影响产业的整体
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允许
的,应当严格禁止。
(二)严格禁止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主要是一些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以降
价促销为名,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扩大市场份额。低价倾销行为会导致市场价格
信号失真,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造成国有资产的
流失和国家税收的减少,误导社会投资和消费趋向,影响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效果,
违反了《价格法》的基本精神,应当予以禁止和规范。
(三)严格禁止价格欺诈。虚假降价、虚拟原价、谎称降价、模糊标价、虚假优
惠等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价格法》以及有关法规的基本规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
益,破坏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应该坚决禁止。
二、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引导企业开展合理、合法竞争,做好价格违
法行为的举报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
量技术监督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
序,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合法合理竞争。在发现有关价格违法现象或接到有关价格违法
行为举报后,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介入,及时调查取证,依法检查,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引导企业适时地将竞争重点由价格竞争转向服务、品牌、
质量、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竞争上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能作用,公
开投诉举报电话和联系地址,鼓励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价格违法行为和其他破坏
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认真受理、
及时查处价格举报案件。对社会影响大、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单位予以曝
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的价格活动密切关注,防微杜
渐,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公平竞争
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低价倾销、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
为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取证,对以降价促销为名等搞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对以
制止低价倾销为名搞价格串通、价格联盟、最低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查处。
查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要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有低价倾销和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属于全国性的或者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计委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对行业主管部门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为,价
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保护企业自主定价的合法权益。对影响面广、情节
严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难以处理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国家计委。
四、广泛宣传《价格法》,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快价格法制建设
进一步加大《价格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守
法意识以及运用《价格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宣传、普
及《价格法》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地宣传《价格法》,
使之真正做到深入人心。增强价格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
念。
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焦点问题和一些不
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新情况,开展广泛的市场调研,注意搜集、总结和分析典型案例,
加强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为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提供立法依据和对策建议。要结
合当前的形势需要,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一批价格法规
和规章,进一步发挥价格法律手段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价格秩序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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