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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17号颁布时间:1996-08-22

     1996年8月22日 计价费[1996]1617号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维护中介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国有资产评 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令) 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评估业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 费标准, 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 职人员名单 表》(副本)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 费管理暂行 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 委、 国家土 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和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 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作为整体 资产的一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收费标准按 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 行。 四、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 点的醒目位 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 简化工作程 序和内容, 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的,由物价检查机构 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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