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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意见的补充通知

[1993]农(经)字第19号颁布时间:1993-12-15

     1993年12月15日 [1993]农(经)字第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计委(物价)、财政厅(局),水利部、 民政部、卫生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 知》(中办发〔1993〕10号) 精神,按照6月20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电话会议要求,我们对电话会后地方反映的"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婚前 检查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三个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 项目又进行了审核。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项目审核意见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个项目的审核意见 1.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水利工程水费,按文 件精神,这一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地方认为最终收取的水费标准偏高的问题,由国家 计委会同水利部商山东、河南省政府重新核定。 2.婚前检查项目 婚前检查是必要的。 按照《婚姻法》规定,婚检项目只限于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不能扩大婚检项 目,收费标准应严格按地方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婚检工作应按原文件 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卫生部、民政部应按上述意见对86) 卫妇字第14号文件 进行修改,并主动纠正本系统存在的不符合上述意见的行为。 3.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务院决定的。为了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地应 按照国办发(1993)34号文件执行。 今后,凡涉及到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费、集资、基金、罚款等文件和 项目,要严格按《农业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件》规定的程序,依法审 批。 此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精神和中办发(1993)10号文件要求,这次审核工作结束后,如发现中央、国家机关隐 瞒不报或遗漏、未经清理审核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一律视为无效。 二、关于审核程序的补充意见 鉴于农业部既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自身又有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是 被审核部门,为体现公正原则,应实行回避制度。今后,凡农业部出台的涉及农民负 担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审核发文,不再会签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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