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计交能(1994)1316号颁布时间:1994-09-23
1994年9月23日 计交能(1994)131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件精神,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曾联合印发了《关于
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计能源〔1992〕1770号),决定对
煤炭城市的煤矿销售的商品煤吨煤价外加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1元。 该项政策是在
煤炭行业亏损、煤炭企业流转税收很低,以流转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建税也很少的情况
下,为了保证煤炭城市利益而出台的。鉴于今年税制改革后,煤炭行业税率已经提高,
城建税也相应增加, 故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征收
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政策,原印发的计能源〔1992〕177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