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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98号颁布时间:1995-01-27

     1995年1月27日 计价格[1995]98号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护士注册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94)财综字 第121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具 体标准为: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对已办理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 物价、财政部门对其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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