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复议应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二[1993]48号颁布时间:1993-08-24
1993年8月24日 法二[1993]4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社会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海关查处的各
类案件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数量较前增多,进一步做好海关行政复
议应诉中的各项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去年全国海关法制工作座谈会以来,大多数关认
真贯彻落实钱署长讲话精神和署法字[1992]20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复议
应诉工作的通知》,从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上采取有力措施,
使海关法制建设有了较大发展。但也有一些海关对此重视不够,有关制度不够健全、
落实,未按上述《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不利于署领导及时全面掌握各关查
处案件和复议应诉工作情况,影响海关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特重申如下:
各海关应认真执行上述《通知》的各项要求,所有复议案件,在送达复议决定书
的同时应向政法司抄报副本;本关检查复议情况的结果和意见抄报政法司。所有应诉
案件,各关在收到法院海关诉讼案受理通知的第二天,应将受理通知和起诉状副本电
传政法司;应诉案件答辩状、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也应及时报送政法司。上半
年未报送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等材料的,应尽快补报。对复议、应诉工作中
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政法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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