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示重大疑难走私案件处理问题注意事项的通知
[88]调字第34号颁布时间:1988-11-15
[88]调字第34号
各直属海关:
新海关法实施以来,一些海关在处理重大疑难走私案件时,十分慎重,能够及时
向总署汇报请示。为使总署准确全面地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以便提出处理意见,请
各关注意如下:
一、在处理重大疑难走私案件过程中如需要向总署请示的,应在落实案情的前提
下,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本关的定性处理意见;
二、凡拟派员来署请示的,应提前将有关案件的综合报告和主要材料(包括反映
查、处过程的大事记)加具本关定性、处理意见寄送我司。我司再视案情确定并通知
有关海关是否派人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