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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通知

新出联[1997]5号颁布时间:1997-02-01

     新出联[1997]5号 广东省、江苏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 东省、河南省、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及音像管理部门、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工 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广东省公安厅: 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光盘生产秩序的工作非常重视。1996年6月8日,江泽民总 书记在《研究关于关闭非法光盘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上作了重要批示:“应该比 较坚决地从根本上解决一下这个问题,否则政治上很被动。(特别要在地方领导干部 中提到政治上来统一认识,绝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李鹏总理也于同日作了 重要批示:“为了配合目录对美知识产权谈判,对几家违法经营的光盘企业实行关闭 或停业整顿。我愿建议对整个光盘事业进行整顿和交政府指定单位经营,以从源头上 杜绝黄源。”其他有关领导同志对此也多次做过重要指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光盘生产、复制活动中的侵权盗版和非法 进口等不法行为,1995年初至1996年11月,新闻出版署会同对外经贸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关闭了一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光盘生产企业。1996年冬季“扫黄”、 “打非”集中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又相继查 获并收缴了一批非法进口和开工的光盘生产线。 为建立正常光盘生产秩序,繁荣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市场,本着定向安排,相对集 中,有利管理,以我为主的原则,处理这部分光盘生产线,适时启动这部分生产能力。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处理被关闭光盘生产厂的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在北京、 上海、广东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家光盘生产基地,实现我国光盘生产行业的合理布 局。 1.被关闭光盘生产厂的生产线由所在省按本通知确定的原则就地处理,定向转 卖。 2.从广东地区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中调出70%,定向价拨给北京、上海等地 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生产,价款交广东省财政。 二、接收被关闭光盘生产厂的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单位,限定在 现有符合条件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光盘生产企业,优先考虑宣传文化系统的骨干 单位。北京地区由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各安排一家所属符合条件的音像、 电子出版单位组建光盘生产企业。要严格控制光盘生产企业总量,各地、各部门不得 擅自批建新的光盘生产企业。被依法关闭的光盘生产企业的投资方和非法引进光盘生 产线的企业及其投资方,不得参与光盘生产线的收购。 三、为改变目前光盘生产行业外资比例过大的状况,此次处理光盘生产线原则上 不允许外资介入。现有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光盘生产企业参与收购被处理的光盘生产 线,原则上只允许中方增资或扩股;原来由外方控股的,必须实行中方控股。 四、按规定安排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新组建光盘生产企业,由新闻出版署等部 门按照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审批;现有光盘生产企业收购被处理光盘生产线, 一律由省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报 外经贸部审批。 五、涉案定性终结的光盘生产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的通知》(法发[1994]9号和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 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规定,由有关部门评估定 价,作罚没物资变价处理;涉案定性未终结的光盘生产线,为避免生产设备长期闲置 造成损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光盘生产线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7]6号)规定,由有关部门先行评估变价处理,变卖的 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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