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通知》的通知
监一保[1991]77号颁布时间:1991-07-03
1991年7月3日 监一保[1991]77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经我署会签同意的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379号
《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
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通知
[199l外经贸进出发第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
司:
根据我部《关于加强中药材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90]外经贸进出港字第1840
号文)的要求,经商海关总署同意,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凡开展人参等三十五
种中药材(见附件)来料加工业务的,均须事先报经贸部审批。凡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以前已开展的来料加工业务,须将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经贸部审定。
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经开展的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须向经贸部报送
以下材料:
(一)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二)有关协议或合同;(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的有关文件;(四)加工的具体品种、数量及出口国别;(五)-九九O年出口报关
单证材料。
上述材料-律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后于一九九一年八月底以前报经贸部;
逾期不报的,将不再受理。
经贸部在对上述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将批复地方经贸管理部门,并相应下达有关
商品的加工出口数量。
二、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凡未经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开展上述三十五种
中药材的来料加工业务。
三、自文到之日起,对属于来料加工上述三十种中药材出口的,海关凭经贸部批
件予以备案。对已在海关办理登记备案,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三十五种中药材出口的,
海关凭经贸部批件验放。
附件:三十五种中药才目录
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三十五种中药材目录
1.人参 2.鹿茸 3.鲜蜂王浆4.甘草
(粉)
5.杜仲 6.厚材 7.当归 8.田七
9.枸杞 10.黄芪 11.槐米 12.虫草
13.山药 14.贝母 15.党参 16.菊花
17.白芍 18.白术 19.桔梗 20.麦冬
21.银耳 22.天麻 23.蛤蚧 24.罗汉果
25.甘草制品 26.生地 27.川芎 28.茯苓
四.半夏 30.黄连 31.大黄 32.金银花
33.柴胡 34.黄芩 35.苍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