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监保传[1996]242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监保传[1996]24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明传电报《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部委号: 1331号)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
及时报署。
附件: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第1331号明传电报
监管司
1996年7月17日
关于对《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
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市外经贸委,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自发),
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支持外贸公司、加工企业对外重合同守信誉以及减少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后
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特作以下补充通知。
对原《通知》第2条“除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为出口商品所进口的纸制包装
物料或用于加工生产纸制包装物料的原料等不再作为加工贸易。”的规定,推迟至1
996年6月27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在海关办理了加工手
册的合同,准许合同执行完毕。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