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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颁布时间:2004-11-29

     2004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 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4年 11月30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 告(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的三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 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法国阿 托菲纳公司(现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 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 公司的产品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有关如何执行价格 承诺的问题海关将另行通知。   三、凡申报进口三氯甲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 韩国、美国、印度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三氯甲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 地不是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 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韩国、美国、印度,但进口经营 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和地区其他公司适用 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三氯甲烷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五、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的进口三氯甲烷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 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 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 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在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如何转税的问题,海关将在商务 部做出决定后另行通知。   六、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七、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 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 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 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附件2: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地区)  厂商名称  税率 欧盟  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32%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96% 韩国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96% 美国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96% 印度  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 Sanmar Limited) 96%  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9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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