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
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征
税时间从2004年11月14日起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4年第57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
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及商品名称:
29221100.10单乙醇胺、29221200.10二乙醇胺,但下述商品
不在本次反倾销措施执行范围之内:29221100.90单乙醇胺盐、
29221200.90二乙醇胺盐),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
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
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乙醇胺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
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乙醇胺
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伊朗、
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
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
台湾地区和墨西哥,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
的相应国家和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
西哥的乙醇胺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
湾地区和墨西哥的乙醇胺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
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
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
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在2004年11月14日至
2005年5月13日期间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
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
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
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附件2:乙醇胺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地区) 供货厂商名称 税率
日本 日本公司 74%
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INEOS Americas LLC) 20%
〔2004年1月前为英力士有限公司(Ineos LLC)〕
美国 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74%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74%
伊朗 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 26%
其他伊朗公司 (All Others) 32%
马来西亚 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9%
(Malaysia)Sdn Bhd)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All Others) 74%
墨西哥 墨西哥公司 74%
台湾地区 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20%
Chemical Corporation)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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