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变更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印章的通知
署税函[2003]165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署税函[2003]165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变更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发放形式的通知》(署税
函[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经贸委通过挂号形式直接向各直属海关
邮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第二联),口岸海关据此核对进出口经营单
位向海关递交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第一联)无误后不征收反倾销税。
由于国务院机构调整,自2003年5月20日起,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改
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加盖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印章,原国家经贸委产业
损害调查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现随附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的“进口不锈钢冷
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见附件),供核对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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