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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署监一[1994]85号颁布时间:1994-11-29

     1994年11月29日 署监一[1994]8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 函(1994)5号]摘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锡(包括锡锭、锡砂、焊锡)的出口,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现汇、 易货、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均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出 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锡砂均实行全国统一的关税政策。对所有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 企业一律征收20%的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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