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国家商检局启用新的出口商品放行单(章)的通知
监一货[1993]137号颁布时间:1993-11-04
1993年11月4日 监一货[1993]137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按国家商检局国检务函(1993)362号《关于请按商检机构新的放行
单(章)进行监管的函》称: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的管理,国家商检局对现行放行单
作了部分修改、定于九四年一月一日启用新的出口商品放行单(祥见附件)。该单加
盖各有关商检机构的放行章,不再加盖中英文对照的签订印章。同时,出口贷物报关
单上和出口纺织标识查验放行单上也改为加盖新的放行章。为了新、旧(章)有个交
替缓冲时间,定于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为新、旧单(章)均可使用时间,
从九四年二月一日起,一律作用新的出口商品放行单(章)。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旧
的出口商品放行单(章)截止到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鉴此,现将新的出口商品放行单(章)转发你们,供工作中掌握办理。
在监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监管一司。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口商品放行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