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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境货物动植物检疫和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8号颁布时间:1992-09-14

     1992年9月14日 [1992]农(检疫)字第18号 广东动植物检疫总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广东分署、 各局、处级海关: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理学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证口岸疏运畅通, 方便进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出境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进一步密切检疫机关和海关工作的联系配合,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检疫物),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附件1),进出口单位或其代理 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检疫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 知单”(以下简称“放行通知单”,附件2),海关凭“放行通知单”接受报关。 二、进口后需办理转关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 疫物需在入境口岸检疫外,均由指运地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海关凭动植物检疫 机关签发的“放行通知单”拉受报关。 需由内地(起运地)转关到出境口岸的检疫物,除活动物需由出境地口岸动 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外,均由起运地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 的"放行通知单"接受报关。对进出口单位要求办理转关的货物,检疫机关和海关要提 供方便,相互配合。 三、属来自疫区的过境需检疫物,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 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海 关凭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放行通知单”放行。出境时,出境地动植物检疫机关不 再检疫,海关不再验“放行通知单”。 四、对需动植物检疫的贸易性保税货物,动植物检疫机关商主管海关同意后, 可适当抽样,进行检疫,并出具采样证明(附件3),以便海关核销。 如发现疫情需将货物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调离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调离通知单”,附件4) 验放,货物调离后,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五、对进境的集装箱、货柜车等所载检疫物的检疫,动植物检疫机关需商海 关同意后,方可开箱检疫。 六、对与我国缔结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合作协定、单项检疫条款的国家(附 件5)出口的贸易性动物产品,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放行通知单"接受报关, 不再验凭商检机关签发的检疫证明。 七、对随货物一起进出境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物,海关一般不予监管,如 检疫机关发现疫情,由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有关检疫规定实施检疫,海关予以配合。 八、海关验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放行通知单"或"检疫调离通知单"放行 货物后,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值物危险性病、虫、 杂草,需对进境的检疫物作退运处理时,应出具检疫证书,并监督货主到海关办理退 运手续和出运。 九、边境小额贸易、临时进出境检疫物,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通知下达后,请各检疫机关和各海关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采样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调离通知单 5.与我国缔结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合作协定、单项检疫条款的 国家名单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略) 附件5:      与我国缔结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合作协定、单项检疫条款的国家名单 朝鲜:1965年6月1日签,1984年5月28日修订重签;有效期五年,双方 未提出终止,依次顺延。 罗马尼亚:1978年8月21日签;有效期五年,双方未提出终止,依次顺延。 南斯拉夫:1980年1月签;有效期五年,双方未提出终止,依次顺延。 阿根廷:1988年5月16日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缔约双方未提出终止,一 直有效。 乌拉圭:1990年5月24日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缔约双方未提出终止,一 直有效。 前苏联(现为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摩尔多瓦、 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立陶宛、 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共十五国):1991年6月7日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 缔约双方未提出终止,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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