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
[86]署货字第824号颁布时间:1986-09-03
[86]署货字第824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随着中外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的日益扩大,暂时进口货物的品种、数
量在不断增加。由于对暂时进口货物没有一个具体的监管办法,各关在政策的掌握及
验放手续方面不尽一致。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统一作法,我署拟订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并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一:
一、对外国和港澳地区来华举办展览会、博览会运进的展览品、宣传品和布
置品、暂时进口的集装箱的监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暂时进口货物中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特别是汽车,原则上应收取
保证金。对于申报人交纳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关领导批准,可凭保函放行;非
限制进口商品一般可凭申报单位出具的保函放行。
三、暂时进口货物期限为六个月,申报单位因故申请延长期限,各关可根据
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最长延期应掌握在一年以内。
四、暂时进口货物应限于设备、器材以及拍摄电影的胶卷。进口的化学试剂、
食品、药品、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应照章纳税。
五、我在港影业机构(如长城、凤凰影业公司)暂时运入内地用于拍摄影片
的器材等,也按本《办法》办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一九八六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一、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加强对暂时进口货物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
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以
下简称"暂时进口货物")。
适用于本办法的暂时进口货物包括:来华拍摄或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
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
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
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
等;
三、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
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另附进口货物清单并交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
口地海关申报。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
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产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或提供海关主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纳进口关税、产品
税(或增税)或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四、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
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暂时进口货物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期满不复运
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纳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
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
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
六、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申报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
时交验其留存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变
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以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
手续。
七、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
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未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以及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