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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署监一[1993]1507号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署监一[1993]150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加强海关对《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货物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 书》)的使用和管理,决定对原有的《证明书》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在证面上增加了 防伪措施,印有浅粉色花纹和流水号,在填写栏目中增加了商品编号(H.S.)和海关 验放日期,另外增加了存根联,以备核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对《证明书》的签发使用和存档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措施,防 止丢失。《证明书》一般用中文填写(如对外需要,应货主申请也可用英文填写), 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证明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用章”,字号由各海关按关区管 理统一编号。已试用防伪印油的海关,一律使用防伪印油,还未试用的海关,暂时使 用普通印油。 二、对机动车辆(汽车和摩托车,下同)签发《证明书》要做到一车一证,按流 水号顺序编号,《证明书》和其存根的“货名及规格”栏内要将汽车的厂牌型号、车 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出厂日期和制造国别等内容一并填写。 三、对个人自用机动车辆的《证明书》,携带入境的由进境地海关开出,境外售 券国内提货和外汇免税店购买的由提货所在地海关开出。《证明书》开出后应在购车 发票上签注“证明书已发”字样。 四、《证明书》开出后应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内签注,每份仍按原规定收取出证费 人民币十元。 五、原署调[1993]1383号文件第四第“《货物进口证明书》的业务章印模送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现改为《证明书》及业务章式样将 由总署送公安部转发。 六、《证明书》每百页一本,每本工本费人民币二十元。请各海关将需用的数量 仍按原订购办法向上海海关行政处订购。 七、新的《证明书》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启用。在此之前开出的《证明书》 仍然有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货物进口证明书》样本(略) 二、《货物出口证明书》样本(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单证专用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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