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零配件管理的通知
署监一[1992]1984号颁布时间:1992-11-20
1992年 署监一[1992]1984号
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据反映,最近零五单位、零一五单位审批进口汽车配件、备件的数量、金额较大。
为支持部队建设,贯彻有关政策,加强进口管理和及进验放,经研究,从一九九三年
一月一日起,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运抵口岸十四天前持零五、零一五单位签发的进口军
事装备报关证明和订货或使用单位提供的汽车配件、备件合同、发票、清单、机电设
备进口证明等有关单证及进口后分配使用情况,向海关总署提出免税申请。经总署审
核同意后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征免(减)税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