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零配件管理的通知

署监一[1992]1984号颁布时间:1992-11-20

     1992年 署监一[1992]1984号 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据反映,最近零五单位、零一五单位审批进口汽车配件、备件的数量、金额较大。 为支持部队建设,贯彻有关政策,加强进口管理和及进验放,经研究,从一九九三年 一月一日起,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运抵口岸十四天前持零五、零一五单位签发的进口军 事装备报关证明和订货或使用单位提供的汽车配件、备件合同、发票、清单、机电设 备进口证明等有关单证及进口后分配使用情况,向海关总署提出免税申请。经总署审 核同意后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征免(减)税验放手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