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关键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2]1277号颁布时间:1992-11-20
1992年 署监一[1992]1277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汽车及汽车关键件[发动机、驾驶室(本身)、驱动桥]是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据
反映,一些进口单位持“汽车沙板支架”等名称的机电设备进口证件,将汽车(面包
车、吉普车、小轿车)驾驶室(车身)的顶部破坏切割为“去顶车壳”向海关申报进
口,既逃证又逃税,对内对外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了加强管理,维护国家的利益,经
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向海关申报进口拆去车门、窗、前后盖及车内座位、仪表盘等能拆解的部
件的驾驶室(车身),不管进口切割后的哪一部分,均按整个车身办理进口审批、领
证手续,海关凭证验放;
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对在此以前签发的"汽车沙板支架"等
名称的机电设备进口证件,在九月一日后报关进口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能提交有效许可证的,应办理退运手续;
2.可在九月三十日前,重新办理审批、领证手续,补领许可证后,海关处货物等
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罚款后放行。
3.不能退运,也不能提交有效许可证的,海关按无证到货没收处理。
三、现再重申,请各有经贸发主部门要按许可证管理商品规范的商品名称签发进
口许可证,不准签发以商品名称为“废钢”,而商品规格、型号为旧汽车的进口许可
证,对以前所签发的以进口废钢名义而进口旧汽车的许可证,均为无效证件。如进口
旧汽车要按规定办理进口审批和领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