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征税的规定》的通知
[91]署税字第820号颁布时间:1991-07-24
1991年7月24日 [91]署税字第82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两年来,进口汽车零件、部件数量增加很快,而且有进一步发展趋势,同时,
也发现有些进口单位采取低报价格、伪报车型等手段偷逃关税;有些单位采取迂回运
输方式,将汽车零件、部件运输到边远或内地海关申报进口进行偷逃税违法活动。为
有利于做好监管征税工作,打击违法活动,决定对进口汽车、部件试行限定口岸进口,
并制定《关于进口汽车管理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随文下达,请各关
于七月二十六日对外公布,并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各经贸管理部门从八月
一日起核发的有关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口岸应限定在规定的进口口岸。
凡实行报关自动化系统的海关,请增加一个监管标志,对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
点报关纳税的海关及应交验的专用发票和合同加以控制。
附件《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一、为了对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加强进口环节的管理,以促进生产和合法经营,
特制定本规定。
二、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口岸和向海
关办理进口纳税,应限于在下列海关办理:
(一)北京、大连、南京、黄埔、湛江、海口、南宁、厦门、武汉、昆明、重庆、
哈尔滨、长春、沈阳、满洲里、二连等十六个海关的总关;
(二)天津新港海关、深圳文锦渡海关、青岛海关码头办事处、上海浦江海关和
吴淞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福州马尾海关。
三、进口汤车零件、部件除在二款规定的海关办理报关征税手续外,一律不得以
转关运输方式运到其他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四、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其交验的发票和合同
都必须载明汽车零件、部件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汽车牌名、生产
国别、厂家等,如未注明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
五、外商投资企业有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年度计划内生产及自用的
汽车零件、部件的报关、纳税手续,如不能在第二款规定口岸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
申请一运输方向合理的口岸海关报关,并由主管海关负责通知有关海关。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汽车关键部件和已签订合同的汽车零件、
部件,从指定口岸以外进口的,有效期可延至一九九一年底。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