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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1]365号颁布时间:1991-03-23

     1991年3月23日 署监一[1991]36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执行署监一[1990]12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   一、《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现将该规定废止。自文到之日 起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签证不再收费。前已上取的签证费不予退回。   二、对于出口货样、广告品,凡符合我署[86]署货字第496号文和署监一[1990] 698号文的有关规定且数量合理的,不属于出口收汇核销范围,可不办理有关出口收汇 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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