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1]365号颁布时间:1991-03-23
1991年3月23日 署监一[1991]36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执行署监一[1990]12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
一、《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现将该规定废止。自文到之日
起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签证不再收费。前已上取的签证费不予退回。
二、对于出口货样、广告品,凡符合我署[86]署货字第496号文和署监一[1990]
698号文的有关规定且数量合理的,不属于出口收汇核销范围,可不办理有关出口收汇
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