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87]货二字第63号颁布时间:1987-04-21
1987年4月21日 [87]货二字第63号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87]粮食总字第8/0762号和[87]S10/090号函悉。
为贯彻海关总署[86]署税字第448号通知,便利办理海关手续和加强海关管理,
现对你司专业包装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办理海关手续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填写免税申请表问题
《专业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申请表》应填写一式四份(其
中一份由海关批注供报关用)连同由签约单位签章的进口料、件合同付本,向主管海
关或分工管理海关办理申请免税和登记手续。"申请表"中,"出口成品"和"出口成品
需要消耗进口料、件定额"两栏应尽量填写清楚。如按规定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只写
"出口粮油食品包装用"或"出口化工产品包装用"。在"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并签章"一
栏,可凭盖有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或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申请免税专用章申
请表(或由当地经贸委、厅、局审查签章),由各地外贸专业进出口分公司向当地海
关办理申请免税和登记手续。
二、关于核销问题
申请免税进口的包装物料随出口商品复出口的核销期限,原则上规定一件。但考
虑以你公司进口材料的周转和库存的实际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具体延长期限请
商当地海关酌定。核销时有关公司应填写《进口料、件使用情况表》并检附外贸公司
与包装加工单位和外贸生产厂签订的供应包装物料和生产出口商品的购销合同。购销
合同可送所在海关,也可存放在各地外贸分公司,保留三年。在具体执行中可商海关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海关有权随时抽查。如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内销时,应由
外贸分公司负责向海关补税。为便于核销,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在《进口料、件使用情
况表》中增、改的内容(见附件)供海关核查,请有关公司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三、关于补税问题,可按海关总署[84]署货字第97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并于每
季度最后一个月内,由申请单位核算后开具清单主动向当地海关补税。
四、按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办理免税申请手续,应于料、件进口前及时向
海关申请办理。如在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向海关办理申请免税和登记手续进,可由
外贸分公司向当地海关出具保函并于十四天内办妥有关手续补送主管海关备查,如十
四天内仍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规定处理。
五、你公司除委托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的九大类包装材料外,进口其他专为出
口商品用包装材料和包装辅料,均可向海关办理登记和申请免税手续。
六、其他各专业进出口公司专为包装出口商品所进口的包装材料,办理申请免税
和核销手续,均可按本复函的有关规定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