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货物中逾期未报关货物处理原则的批复
[87]署货字第216号
颁布时间:1987-06-09
1987年6月9日 [87]署货字第216号
福州海关:
你关[87]榕关货字第019号文悉。
关于进口货物中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以法治
港的精神,经商国家经委,现将海关对进口货物中逾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原则通知如
下:
逾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按照海关法进行处理。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
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经催促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
处理。所得价款经扣除运输、装卸、储运等费用和税款后的余款,上缴国库。对于逾
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请港口、车站、航空港站等运输、隼运部门开列清单,以便海
关会同有关部门清查处理。海关对逾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凡是能查到收货人线索的,
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处理,尽可能做到物归原主,物尽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