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署税[2000]389号颁布时间:2000-07-19
2000年7月19日 署税[2000]389号
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海
口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署税[2000]
78号)第二条规定:“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向保税区海
关提出申请,经直属海关核准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其中车辆需报总署核准”。为进
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指示精神,经研究,
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监管年限届满时,其解除海关监管的审批不再报总署核准,由保
税区海关依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
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有关规定,报经直属海关核准后直接办
理解除监管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