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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等物资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税[1999]536号颁布时间:1999-07-21

     1999年7月21日 署税[1999]5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1999年国家对进口化肥等物资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总暑已以《海关总 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9]11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 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169号)下达。现对执行中的一些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 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42号),化肥免征增值税的品种不变, 但免税手续改为:进口单位需同时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 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外 商投资企业同时持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 免税手续。各关在核准上述两证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并按现行 规定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二、为统一操作,加强管理,进口化肥、农药免增值税均由进口地海关办理。   三、粮食、植物油、羊毛等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税率的商品,进口时按现行规定 验放,属合法进口并原产于实行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的上述商品,应按配额内税率 征收关税。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上述商品,不得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减半征收关税。进口环 节增值税可按规定减征。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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