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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

署税发[2004]347号颁布时间:2004-10-14

     2004年10月14日 署税发[2004]34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3号令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 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中西部外资目录》,详见附件),自2004年9月l日起执行,现予以转发,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西部外资目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即9月1日以后核准 (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照 《中西部外资目录》执行。对属于《中西部外资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照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署税[1997]1062号)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4年9月1日以前按照原《中西部地区外商 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照原规定,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 策。   三、原不予免税的在建项目凡符合《中西部外资目录》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 项目确认书》,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 用设备可按照原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四、对于经审批部门核准的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各关应对照《外商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严格审核免税商品范围。   五、《中西部外资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 码为“G”,例如,山西省第2项应填写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 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G1402);江西省第5项应填写为: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G3605)。   《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库调整的问题将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 知》(国发[1997]37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 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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