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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5号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5号   为规范报关委托文书格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 范围内开展规范委托报关纸质文书格式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报关单随附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应使用规范 格式的纸质文本(样式及说明见附件1、附件2)。   二、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 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第二联为被委托方留存联,第三联为委托方留存联。   三、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可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 向企业提供,也可由企业按照规范格式的要求在A4空白纸上打印自用。   特此公告。 附件1:《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样式)(略) 附件2:《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填写说明   一、《代理报关委托书》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根据《海关法》要求提交报关企 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证明。   《代理报关委托书》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法 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二、《委托报关协议》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单位)经办人员与报关企业经 办报关员按照《海关法》的要求签署的明确具体委托报关事项和双方责任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文件,分正文表格和背书两大部分。   三、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纸质格式,是将两个独 立的文件印制在一张A4无碳复写纸上,一式三联,由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要求,《代理报关委 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作为代理报关时报关单的必备随附单证使用。其编号为 13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个2位数表示所在直属海关关区代码,第二个4位数表示年 份,剩下的7位数是代理报关业务的流水号。   五、双方经办人员应在开始委托报关操作前认真填写格式化《代理报关委托书》、 《委托报关协议》,并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六、《委托报关协议》正文表格分必填项、补填项。没有标记的各项为必填项, 应在签署前填写;标明“*”的各项为补填项,应在本协议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递交 海关前填写。   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的立法解释,委托 方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承担HS编码的填写责任。被委托方因业务熟悉,可帮助 委托方进行填写。   八、填写“收到单证情况”一栏时,可用“√”表示收到,否则表示没有收到。   九、委托方“其他要求”一栏,是对被委托方服务内容的具体说明。被委托方 “服务承诺”一栏,是被委托方对能否满足委托方“其他要求”的承诺。   十、填写《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应使用签字笔,字迹工整。涂 改处盖章后才能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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