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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5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 125号   根据2004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 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的原海关监管条 件“C”一律调整为“A”,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 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 2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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