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仓库不准从事转口香烟、洋酒业务的通知

署监[1996]277号颁布时间:1996-03-26

     1996年3月26日 署监[1996]27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据有关部门反映,近来,我国沿海地区香烟、洋酒走私进口情况相当严重,一些 不法商人利用转口渠道从事走私香烟、洋洒的活动屡禁不止,严重的扰乱了国内市场, 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目前,烟、酒 仍属高税专营商品,世界各地海关对进口烟、酒实行严格的限制。为有效遏制不法商 人利用保税仓库转口渠道走私烟、酒,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凡经我国港口转口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香烟、洋酒一律 不准存入保税仓库。海关总署原关于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不得存入保 税仓库的通知[(89)署监一字第403号]停止执行。   二、对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内现存的转口香烟、洋酒,主管海关应限期货主, 通过外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转口至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 地区。       一九九六三月二十六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