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7)外经贸管出便字第011号颁布时间:1997-02-24
(1997)外经贸管出便字第011号
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办公室:
我部贸管司从去年起启用“外经贸部管司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以下简称“批
复”)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料加工业务审批专用章”(见我部(1996)外
经贸管出函字第197号文件)。
根据钢材、生铁、锌锭等商品进料加工业务审批和经营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现
对上述三项商品“批复单”格式略做调整(样本附后),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试用,
仍使用“审批专用章”(1)。其中,第4项为“成品加工及返销截止日期”,因这
三项商品进料加工复出口须按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批复单”中该项内容仅指
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申领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特此函告。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外经贸部贸管司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