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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7)外经贸管出便字第011号颁布时间:1997-02-24

     (1997)外经贸管出便字第011号 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办公室:   我部贸管司从去年起启用“外经贸部管司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以下简称“批 复”)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料加工业务审批专用章”(见我部(1996)外 经贸管出函字第197号文件)。   根据钢材、生铁、锌锭等商品进料加工业务审批和经营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现 对上述三项商品“批复单”格式略做调整(样本附后),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试用, 仍使用“审批专用章”(1)。其中,第4项为“成品加工及返销截止日期”,因这 三项商品进料加工复出口须按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批复单”中该项内容仅指 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申领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特此函告。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外经贸部贸管司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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