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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放弃《登记手册》管理的通知

监加传[1997]281号颁布时间:1997-07-23

     1997年7月23日 监加传[1997]281号 96年至今,部分企业放弃海关审批备案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情况呈增长 趋势,一些不法企业利用放弃手册,以“复制”、“换芯”等手法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为加强对保税业务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不法企业利用放弃手册方式进行走私违法活 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要组织人员对96年以来的放弃手册进行清查,凡96年以来放弃的手 册均列入清查范围。清查重点是放弃的异地进口的重点敏感商品的登记手册,对放弃 手册明显不合理的和有重大嫌疑的,要联系进口口岸海关查控是否有实际进出,对查 实为走私的,要及时移交调查部门处理。 二、受理放弃手册时,应要求企业书面向海关说明放弃手册的原因,属于合同终 止执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证明,属于企业倒闭解体的,应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机构 的证明和工商部门的证明。经办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手册有无“换芯”和其它异常现 象。放弃的手册,若已批注异地进口的,应主动向进口地海关联系,核实该手册实际 进口的情况。 三、各海关要建立放弃手册审查制度。企业申请放弃手册,海关应有必要审核、 核实时间,规定必须的审查程序,健全有关手续,经海关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 续。 四、要加强对异地备案手册的进口重点敏感商品的监管,异地报关资料计算机传 播系统未上网之前,口岸海关应与主管海关加强联系,严格审核手册,认真检验货物。 对具备转关条件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按转为运输规定办理。 五、进口地海关要及时将报关单寄送主管地海关;关区内海关和有关部门应加强 配合,及时将报关单送交保税部门,保税部门应及时将进口报关单证归档以备查注。 六、请各海关于九月底前向我司报送清查放弃手册的情况。总署监管司加工办将 适时组织人员到部分海关抽查清理手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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