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对口岸免税店实施年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监行[1997」95号颁布时间:1997-01-11
监行[1997」9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口岸免税店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
996]855号),自1996年12月起,海关将对口岸免税店实施年审制度。
为具体落实和规范上年审制度,经商我司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
司”)结合本系统免税店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对免税店实行年审制度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并已以中免经字[1997]2号通知下发本系统
各免税店执行。现将上述《规定》转发你关,请你关与此相结合,按本通知要求,制
定对口岸免税店年审制度并开始试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转发的中免公司制定的《规定》(包括所附《年审表》)适用于该系
统各免税店。九龙、拱北海关应分别提请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
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参照中免公司《规定》,自行制定适用于本系统口岸免税
店的有关规定,经所在地主管海关(指直属海关一下同)同意并报我司备案后实施。
二、各免税店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按规定填写《年审表》一式四份,附免税品进库、
出库、销售明细表,上报其所属总公司,由总公司加注意见后,报所在地主管海关进
行年审。备海关应予三月十日前完成年审工作,并将《年审表》一份留存,二份退总
公司,另一份抄报总署监管司。
三、各关对免税店年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经营情况,进货及库存情况和有无违规
情事,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审基本合格或合格或不合格。对有违规违法情形,情节
严重的,可报经总署监管司同意后,暂停其经营业务,并提请总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对免税店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总公司审查不合格,需要处理的,海关应积极
配合总公司做好有关工作。
四、鉴于年审制度现刚起步,各免税店填写1996年度《年审表》的时限可延
至今年四月底。各关应在五月底前完成各免税店1996年度年审工作,为1997
年度年审打下基础。凡年审合格者,应同时准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对免税店实行年审制度是一项新的措施,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对免税店实行年审制度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对免税店实行年审制度的规定
一、为配合海关总署加强对免税品业务的管理,规范免税店的经营活动,促进免
税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国家多创外汇,依据国家关于对免税品业务的政策和规定以
及《海关总署关于对口岸税免店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免税店实行年
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国免税品公司所属的国际机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
火车站免税店、客运站免税店、港口外轮供应免税店、陆路口岸免税店、驻华外交外
籍人员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等。
三、年审内容
年审内容包括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免税品经营情况、进货及库存情况。中国免
税品公司报关单的使用情况、违规情况等。(详见年审表。)
四、年审办法及程序
1.各免税店于每年一月底向中国免税品公司报送年审表一式二份,年审表由免
税店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另在全套表格上加盖骑缝章)方可有效;
2.中国免税品公司对各店上报的年审表进行审查;
3.中国免税品公司于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将审查意见报各店所在地海关,由当地
海关进行审核。
4.中国免税品公司于三月底前将年审结果通知免税店。
五、对年审不合格的免税店的处理
1.凡经营效益、经营能力不佳者,有违规经营行为者,有违法经营行为者,将
被定为年审不合格。
2.凡经营效益、经营能力不佳者,中国免税品公司将责令其写出改进措施,以
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经营能力。
关于对免税店实行年审制度的规定
一、为配合海关总署加强对免税品业务的管理,规范免税店的经营活动,促进免
税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国家多创外汇,依据国家关于对免税品业务的政策和规定以
及《海关总署关于对口岸免税店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免税店实行年
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国免税品公司所属的国际机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
火车站免税店、客运站免税店、港口外轮供应免税店、陆路口岸免税店、驻华外交外
籍人员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等。
三、年审内容
年审内容包括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免税品经营情况、进货及库存情况,中国免
税品公司报关单的使用情况、违规情况等。(详见年审表。)
四、年审办法及程序
1.各免税店于每年一月底向中国免税品公司报送年审表一式二份,年审表由免
税店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另在全套表格上加盖骑缝章)方可有效;
2.中国免税品公司对各店上报的年审表进行审查;
3.中国免税品公司于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将审查意见报各店所在地海关,由当地
海关进行审核;
4.中国免税品公司于三月底前将年审结果通知免税店。
五、对年审不合格的免税店的处理
1.凡经营效益、经营能力不佳者,有违规经营行为者,有违法经营行为者,将
被定为年审不合格。
2.凡经营效益、经营能力不佳者,中国免税品公司将责令其写出改进措施,以
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经营能力。
3.凡有违反免税政策和业务管理规定者,须对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报告,中国免
税品公司将要求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不能自行改正的,将视情况作出停止供货的决
定,或提请海关总署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4.凡有违法经营行为者,将由海关和中国免税品公司依法处理。
附:年审表五份
一九九七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