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通知
监二一[1993]497号颁布时间:1993-07-30
1993年7月30日 监二一[1993]49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加强和统一对回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国家教委目前制发了《留学回国人员证
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正式使用,现已发至我驻外各使领馆。
请你关对十月一日起进境的回国工作的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包括出国进修及合
作研究),一律验凭《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二联确认其身份,对自费留学人员带进
行李物品,凭此证明比照公派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89]署监二字第723号文件所附《自费留学人员证明》于十月一日同时废
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司。
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一式三份)略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