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旅国际发[1991]082号颁布时间:1991-12-06
旅国际发[199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
为加强对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工作的管理,防止异地申请、滞留不归、公
费旅游以及任意扩大参旅范围等情况的发生,经商公安部六局同意,现就为赴东南亚
三国旅游者申办出国护照的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赴东南亚三国旅游者的出国护照,应由国务院批准暂授权承办此项业务的中
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
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海南省旅游总
公司(详见旅国际发[1990]202号和[1991]008号文)代为向参游
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申办。
二、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有关的分支社接受其总社委托组织客源,并将参游
者名单报送其总社,待总社审批并向分支社发回盖有专用印章的确认函电后,分支社
方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为参游者申办出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总社的确认函
电审发护照。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