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台湾同胞带进政治性物品处理问题的通知
(88)署行字第26号
颁布时间:1988-01-09
1988年1月9日 (88)署行字第2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据北京、广州等海关报告:最近一个时期,在进境台湾同胞的行李物品中,不断
发现有违禁的政治性印刷品、艺术品、音像制品和印有违禁字样的包装纸、盒等。为
统一妥善处理此类物品,经商中央对台办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台湾同胞带进的反动上籍、传单、录像带、录音带、塑像、像章以及“中
华民国”“国旗”等政治性标志,不准携带进境,予以没收。对印有“要自由必须反
共”、“共产主义祸害中国”、“三民主义复兴基地台湾是中国大陆唯一希望”等反
动字样的物品,不准携带进境,区别情况予以没收或者退运。
二、对台湾同胞带进物品的包装上印有可以消除、涂抹的“三民主义统一中国”、
“中华民国万岁”、“中华民国制造”、“中华民国年号”等违禁字样,可由携带人
将包装上的违禁字样涂掉、撕去或者换用包装;对无法消除、涂抹的,可将其包装予
以退运;有关物品发规定验放。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台湾出版的工具书(包括集邮目录),有一般反动内容的,可以从宽放行。
国外和台湾出版的地图上,有把大陆和台湾作为两个国家绘制的,不准进口,予以没
收。但外籍船舶上使用的海图,可不予置理。国外出版物涉及台湾问题的,也按上述
规定处理。但介于可扣、退,可不扣退之间的,掌握上以从宽为宜。
查处政治性物品,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关一定要切实加强
领导,认真研究,审慎适度地,妥善处理并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监管工作中,
如发现有重要情况,望及时报署。我署(84)署行字第892号“关于进口台湾印
刷品等验放问题的通知”予以废止。
一九八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