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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918号决议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4]389号颁布时间:1994-11-30

     署监[1994]38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交部外发[1994]16号文件《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918号决议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海关监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对卢旺达实行武器禁运的第918 号决议。决议决定各国应禁止向卢提供任何种类的军火和有关物资。在联合国对卢实 行禁运期间,各海关对运往卢的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警察准军事装备及有 关零部件,一律不予放行。 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性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关总署。 附件:外交部外发[1994]16号文件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918号决议的通知        外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对卢旺达实行武器禁运的第918号决议 (我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其中规定,各国应禁止向卢旺达提供任何种类的军火和有 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警察军事装备及有关零部件。   安理会决议的上述规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的又一次强制性行动,自通 过之日起对各国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 义务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为严格履行我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避免产生不良 影响,请各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决议(有关内容附后),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 施,确保决议的有关规定得到遵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重大政策性问题,请及时会 商外交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附件          安理会第918号决议有关部分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B 确定卢旺达局势对区域内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3.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使用悬挂其旗帜的船只或飞机向卢旺 达出售或供应任何种类的军火和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警察 准军事装备; 14.还决定依照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安全理事会的一个发员会, 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从事下列工作,向安理会报告其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 (a)向所有国家索取资料,说明它们采取何种行动有效执行上面第13段规定的禁 运; (b)审议各国提请安理会注意的关于违反禁运情况的资料,并在这方面向安理会建 议提高禁运实效的方法; (c)建议适当的措施,以对付违反上面第13段规定的禁运的情事,并定期向秘书 长提供资料,以便分发给会员国; 15.吁请所有国家,包括非联合国会员国,以及国际组织,虽有本决议通过日期之 前生效的任何国际协定或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 存在,仍应严格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 16.决定上面第12段和第15段内的规定不适用于联卢援助团和乌卢观察团的有 关活动; 17.请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并为此目的在秘书处内作出必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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