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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3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建总发字[1993]189号颁布时间:1993-10-01

     1993年10月1日 建总发字[1993]189号   现将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3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关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颁发的《企 业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原则,认真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建 设银行印发的《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基建财 务管理和1993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为基本建设财务逐步向企业、行政 事业财务一体化管理过渡做好准备。   二、各部门(公司)、地区、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在编审1993年度基本建设 财务决算工作中,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纠正不合理开支和违纪行为,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堵塞各种漏洞;要结合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全面清理本 单位、本部门的债权债务,在决算和有关补充资料中如实列报。任何单位不得借转轨 过渡之机,擅自违纪调整帐目,转移资金。否则,由此而造成国家建设投资损失的, 要严肃查处。   三、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文件规定,除经 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于今年7月1日后转轨实行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 目)按相应行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外,其他所有建设单位(项目)均应按现行基建财 务制度及本通知的要求编制1993年度财务决算。   四、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即 中央级建设项目,不论其项目属于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年度财务决算均应报送行业 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核批复。地方级建设项 目的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当地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分行审查批复,并汇总上报当地财政厅(局),同时报送建设银行总行   五、凡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中央级建设项目,其1993年度财务决算, 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审查汇总。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审查汇总后 送交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公司跨行业投资,应汇总报项目所属有关主管部门),然后 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报本部门所属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年 度汇总财务会计报表,上报建设银行总行。   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投资的项目,其年度财务决算,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批复。对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与投资公司 做好协调工作,对同一项目的同一资金来源不应重复批复。   六、1993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基本拨款限额结余、中央基建专项拨款限额结 余、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和建设银行总行对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建基金贷款指标结余、 煤代油专项贷款指标结余、中央级基建储备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全部注销。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应纳入 下年度投资规模。   按照人民银行银发[1993]300号文件规定,由建设银行在国家计划内用 信贷资金发放的基建及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指标结余,可以结转到明年使用,不冲减明 年贷款规模。   地方级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和各项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确定。   七、有关财务处理:   1.按照财预字(93)第104号文件要求,今年7月1日起对基建财务管理 的有关规定做了调整,取消了“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 三项内容,并增加了“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项财务处理。鉴于今年6月30 日各建设单位未统一编制上半年的财务决算,主管财政机关也未进行批复,1993 年度财务决算内容需将新旧两种核算情况进行全面反映,编制一份总的财务决算。即 今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以及土地费用、 专利费、技术保密费等项支出,仍按原处理办法如实反映;7月1日以后发生的各项 支出按修改后的财务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2.截止1993年底竣工的使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金委托贷款和部门基建基 金贷款投资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利率仍比照“拨改贷”规定的利率档次结息。   已竣工的各类项目,在竣工决算经批复后,应及时将债权债务移交生产单位,结 余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3.各建设单位在今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等项支出与建设 单位依法获取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作为无形资产,移交使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作为 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与设备同期引进的非专利和专有技术不作无形 资产,仍计入设备成本。   4.建设单位支付的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等项支出,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 使用资产价值。在实际操作中产权以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应由交接双方妥善研究解决, 不应重复计价。   5.各级建设单位应继续按照计基(1984)2008号、建总发字(91) 第82号文件精神做好投资包干结余和基建收入的上缴与留成。原规定上缴或偿还贷 款的比例和做法不变。原规定留成实行“六、二、二”比例分配中的生产发展基金 (或后备基金)转作留成收入;原转作职工奖励基金的留成作为应付工资;原留成转 作职工福利基金的作为福利费单独管理核算。   6.建设项目引进的国外需安装设备按规定发生的设备安装过程中的保险费用计 入设备投资。   八、财务决算报送要求:   1.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决算报表,仍应使用建设银行统一制作的计算机软件决 算数据软盘,同时附文件报表。   2.各部门编制的1993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19 94年3月底以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两份。   3.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1993年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计报表连同资金使 用情况说明书,应于1994年3月15日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一式两份,同时抄报 财政部、国家计委各一份。   总行专用投资室199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请按本通知要求证行汇总编制,总行 不再另行布置。   九、实行转轨的行业部门和建设项目,应对建设单位的财务行全面清理,做好债 权债务的转移和有关经济合同的变更处理工作。经办建设银行应对转轨的建设单位 (项目)的财务情况出具查签证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同级财政、建设银行 核准后,办理具体转轨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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